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6.2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