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规定的程序,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的措施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