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具体业务处理见《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见附件2),第二阶段业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八、试点准备

  (一)系统改造。

  1.账户管理系统。2018年6月8日,人民银行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新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功能;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完成操作员设置。

  2.银行业务系统。2018年6月1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6月1日前,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了解试点工作背景、意义,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以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

  2.制度及协议修订。2018年6月1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2018年10月15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及试点地区地方性银行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试点公告。2018年6月8日前,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在每个对公银行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见附件3)。

  九、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试点情况(模板见附件4),并设立试点联络员(设A、B角),及时处置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实施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试点地区其他银行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在试点实施前5个工作日将辖区内试点准备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实施后第一周,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将当天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每日19:00前将辖区内试点情况连同《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从第二周开始至试点后3个月,执行两周一报制度。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下一工作日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第二阶段报告制度另行通知。

  十、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业务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改造、试点工作宣传。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二)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试点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落实试点要求,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事后核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宣传工作,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处理,及时总结并报告试点情况。

  (三)试点地区银行。试点地区银行的总行负责组织做好本银行试点工作,修订相关制度及账户管理协议,完成业务系统改造。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做好试点业务培训、宣传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报告试点情况。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革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建立辖区内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试点有关问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