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试点地区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试点地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的,由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暂停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地区账户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的,试点地区银行先行为企业办理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后再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后续变更、撤销等业务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