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 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 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 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 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 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 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 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 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 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 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 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