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 场所的触**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 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 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 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发布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 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 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