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依据税法,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依据税法,结合企业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的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确认被鉴证人以前年度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根据约定,可以对以前年度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进行延伸鉴证;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条  鉴证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取得该项资产实际发生的实际计税基础;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处置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移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减值准备的计提;
  (四)依据税法,确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资产净值。

  第十一条  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三)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四)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第十二条  鉴证投资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投资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关注金融负债。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计税基础。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的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或者债权投资转让的净收入、会计成本、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

  第十三条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及其他。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资产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等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当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