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1]109号                         2011.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7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9号)。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等新政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总局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注重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等鉴证项目重点,为注税从业者开展资产损失税前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四、鉴于工作底稿文件篇幅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cctaa.cn执业准则栏目涉税鉴证类)下载电子版文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资产损失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情况。
  (二)资产损失。了解资产损失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属法定资产损失的,能否提供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