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五条  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
  (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
  (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六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特殊重组,一般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鉴证扣除类项目,应当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根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确定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确认扣除项目的特征;
  (四)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确认条件;
  (五)确定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
  (六)评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七)抽查大额业务支出,评价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九)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量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及其他。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九条  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应当包括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额。
  弥补亏损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