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未经企业同意,财政部及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单户企业信息。

  第四章 企业财务信息工作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财政部每年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总结评审,并予以公布。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工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含集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等。
  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工作包括: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企业信息专报工作、全年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工作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考核按照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分项设定分值,确定总结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专报、全年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分级收集各类企业财务信息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总结评审,采取加分制,计入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工作总结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和在企业财务及信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据《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企[2007]58号)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用于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