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含股份股利和现金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红利所得税”)政策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上市公司以中国结算计算结果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中国结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国结算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中国结算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

  三、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投资者补足资金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中国结算,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中国结算。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中国结算、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四、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中国结算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应纳税所得额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在多处托管的,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红利所得税计算范围。

  六、计算持股期限时,下列股份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一)投资者股份转托管、转指定;
  (二)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合并导致的股票划转;
  (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四)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
  (五)其他经认定的连续持股情形。

  七、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八、投资者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chinaclear..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其红利所得税征收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通知。
  十、本通知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