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2]23号                  2012-02-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利用,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及时 、完整,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加可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期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各类企业财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二)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三)集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五)财政管理需要掌握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

  第二章 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汇总
  第五条 财政部每年度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布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和落实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一)企业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向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复审、汇总后形成全国企业财务信息。

  第六条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同)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和主要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月度快报逐级汇总上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决算报告逐级汇总上报,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集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集体所有制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注册地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规定,按企业注册地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在年度决算工作中,应当加强决算质量的审核,同时关注企业收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带动社会资本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