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废止]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废止]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条款失效]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条款失效]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条款失效]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
[条款失效]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条款失效]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条款失效]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
[条款失效]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条款失效]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