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关于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额上交省财政,并且直接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代收这部分资金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其实与(二)是一个政策,看收的钱是不是交财政,决定收不收税。

(四)关于节余三年以上的电力市场盈余的征税问题
“差异上网”所形成的差价保留在电网公司内部,在税收处理上,每年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电网企业成本费用,其所形成的差额,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电力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学校的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对企业下设的非独立的培训中心、学校等机构,其本身的资产可按税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其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点评——这里的培训中心、学校应当是非独立核算的,所有资产在公司帐内,培训中心发生的运营费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教师工资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不能超标。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就不适用这个规定了,企业让员工参加培训,企业向培训中心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培训中心收到款项可能被要求交税。

(六)“一省多贷地区”农网还贷基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农网还贷基金为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使用这些资金不足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点评——谁能解释一下这一条,既然收的农网还贷基金是收入,为什么会产生利息支出,这些资金又用到了什么地方。

(七)超过3年未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的征税问题
如果合同规定到期没有要求退还的,应作为收入征税;如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用户没有放弃追索的,暂不作为收入处理。
点评——推而广之,其他企业的类似问题也会按此原则处理,明确规定是3年,记得有文件规定超期2年的应付帐款就会被要求纳税调整,不知这是不是对电网企业的优待。

(八)关于企业自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纳税人计税时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点评——折旧年限不能随便定,就得按税法,并且加速折旧应依法报批。

(九)职工企业年金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而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点评——有没有谁知道其他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标准,是不是4%

(十)线损问题的扣除问题
对此按不重复在税前扣除和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电和非相关用电的原则进行处理。办公用电作为正常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应从线损中剔除,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属于企业福利部门用电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属于职工家庭用电,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线损中包含了这两项损失,应予以剔除。
点评——意思是说线损是可能以扣除的,但你不要把办公用电、福利用电都弄到线损中,线损应当是正常损耗,上面增值税的第十项也是线损问题,偷渥电要进项转出,办公用电可抵扣,福利用电要进项转出;那么线损要不要报批呢?

(十一)职工商业保险的扣除问题
电网公司将部分工资不发放给职工而是直接购买商业保险的,实质上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二)电费附加收入问题
电网公司随电费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有手续费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电网公司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落实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