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对购进物品应依据其实际性质、价值、使用年限等,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电网企业购进的不独立发挥作用的绝缘子、继电器等,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点评——构成固定资产的零件、部件,只要不独立发挥作用,就可以按配件抵扣,结合上面的(七),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区不区分固定资产对增值税有什么影响呢?
(九)关于大修理工程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或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领用的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如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等,则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十)关于线损问题的税务处理
偷漏电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福利用电、办公用电是企业的实际用电消耗,电网企业应将此部分用电单独核算,福利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办公用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点评——对电业公司的流程不太了解,想像中是不是这样:电业公司向电厂采购电,再向用户售出。这样的话,假设公司从电厂买10000度电,卖到用户那里成了8000度,损失了2000度,首先电业公司已从电厂取得了10000度的发票,但只能抵扣8000度,那2000就不要抵了,这是由于你管理不善。按前面(三)款,如果损失的这2000度公司找个理由用罚款收回来,这个罚款要交增值税,而损失的那块却不能抵,岂不比正常情况下多交税。对于其他行业也应是这样的。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无偿接受资产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电网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并入企业收入按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征税。(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对于一个老板多家企业的情况,如果老板为了扩大规模,将一家企业的资产并入另一家企业,而并入方又不出钱的,仅仅是放在资本公积中,也是跑不了交税的。
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不作为电网公司收入征税。对企业发生的这些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点评——这里的“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我们的理解应当是没有将这些东西入到企业帐上,既然没入帐,也就无从提折旧了,不知这“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还有没有其他理解方式。
既然不是公司的资产,但为这些设备发生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却可以扣除,这倒不是常理。
即无偿接受资产,又不做为自有资产管理,令人费解。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征税问题
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虽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由于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支出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点评——这一规定把很多的侥幸打倒了,这项附加收入可是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规定收取的,并且专款专用,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而在自己帐户上管理,那你就交税,所以企业收取的钱,除非财政税务部门明确了不让交税,不管从那里来的钱都要交税,这里想到08年时的4万亿,要不要交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