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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46号              2010-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税务、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协调小组)确定的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由于引发发票违法犯罪的根源性问题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为巩固和扩大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10年3月22日全国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2010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就税务系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虚假发票泛滥,不仅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也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猖獗。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高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严峻形势以及*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坚持“打防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作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确保协调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要按照全国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整体推进本地区工作*开展;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及时向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地区的督导力度,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一是要检查一批重点行业。各地要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至4个重点行业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整治一批重点区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制售假发票大要案查办工作,认真梳理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同时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对购买、使用新类型假发票案件进行解剖式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作为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的必查项目,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检查。要将自查工作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重点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分行业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对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以及涉嫌虚假的发票要进行重点查验比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并协同征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对检查发现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在案件查结后予以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一片。要落实对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工作,对举报制售虚假发票及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制售、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