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2010-11-04
税总函[2016]2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总局宣传文件—
国税函[2010]587号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