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
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146.15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卷烟批发毛利率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连续6个月(含)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6个月是自卷烟平均销售价格上升当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一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一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一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不含增值税,下同)100元(含)以上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70元(含)至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30元(含)至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16.5元(含)至30元的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