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资函[2011]7号        2011.3.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四、再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回函后,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将外汇利润汇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等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

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

------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现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询证申请。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方股东是________________外商投资性公司。该外商投资性公司属你处管辖。

___________外商投资性公司拟以_________________(金额和货币单位)再投资_________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选择来源: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先行回收投资/其他境内合法所得)

请你处在收到函件后2个工作日予以核实确定该部分出资是否超过你处已核定的转增注册资本总额。

特此函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分局(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

------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现收到你处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件。

经查:我处核准该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为___________(金额和货币单位),不包括此次你处的询证查询金额。该外商投资性公司已累计再投资_____________(金额和货币单位)。

因此,你处函询的该部分出资____________(已/未)超过我处已核定的转增注册资本总额。

特此函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分局(外汇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