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但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后,5号令已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现将我局起草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
  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
http://.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
  传真:010-6341797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度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3),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在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分类标准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