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电网公司,如果开发企业作为资产计入其帐上(目前应该没有哪个公司如此做),移交给电网公司计入电网公司帐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收到款项计入收入,无偿移交视同销售和捐赠处理。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计入帐中,而是作为开发成本摊入房屋设施配套费的,应该作为居民共同的资产,如果支付给居民价款的,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代扣)(需要总局明确减免),不支付的居民不需要缴税。

3、对于接收资产的中央电网公司,无偿接收的资产,应该作为接收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35号不征收并计入国有投资的就是这种情况,入账价格按照评估的价值或者,被接受单位账面价值。如果支付价款的,应该按照支付额计入资产帐(但是财税[2011]35号中按照价值入账应该是按照评估值入账,评估值高于支付额的部分属于评估增值,但是可以按照通常惯例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为收入,评估增值额允许税前折旧)

4、对于开发公司支付给电网公司的价款属于接入电网公司网线的上网费或准入费应该和配套设施建设费合并作为该配套设施的成本。再计入开发公司资产或开发成本(作为房产成本后权属归全体业户)

zhangchunl回复易代宁:
1、此种接收为有义务的接收,后期维护支出为电力公司承担,否则,为用户承担。用户一般无异议。

2、为无偿移交,如为有偿,应税所得为经济补偿减除成本(31号18条)。

3、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收支对应,评估增值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4、已并入移交资产价值。
此种移交不是以销售为目的,主要是为了“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无论是否作为企业资产或成本,移交均不产生增值,相反,时间上还能加速扣除。

齐洪涛:赞成zhangchunl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