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也明确,通讯设施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目前,各地政府均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对口管理单位。

四、税务延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作为国家资本,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电力公司接受房地产电力设施不作为其资产,则不应计入应税所得。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从营利性、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判断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从而作相应税务处理。

根据《物权法》,小区电力设施为业主共有,为业主服务,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由可售面积负担,与国电安运[1998]185号(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相呼应。房企无偿移交电力设施给电力企业是行政管理需要,是为了公共产品更好运行,不会侵犯业主利益。

haihan235回复Zhangchunl:国税函〔2006〕322号在2008年就废止了。。。。。推理链条断裂,结论不成立。。。。。。

供电企业不属于公用事业单位,属于公用企业。

haihan235:
《物权法》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国务院令(2007)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部分工程由这些单位施工。。。。没有所谓的移交或者无偿移交。。。。。

信部联规(2007)24号只是特别规定通信工程(因为其有特殊性),并没有规定电力等工程。

Zhangchunl:
这些仅仅是为了找到一些依据,抛开条条框框,一个简单的问题:
房企不建造这些配套设施,或不移交;电力公司不接受这些设施。——就没有涉税问题了。

樊剑英:没见有哪家地产公司移交电力设施的,否则干嘛花这个钱呢?一般是交钱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施工(专业垄断)。

Zhangchunl回复樊剑英:指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这个业务比较常见。为避免后续管理支出,相当地方电力部门不愿意接收。

穗府办〔2010〕15号
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

易代宁:
以下是我对财税[2011]35号文件的一些看法,如不对请指教。
1、所说的移交应该属于产权移交,也就是移交后的用户资产中央电网企业需要在其账上体现的,产权是归属中央电网企业的。对于这种情况中央电网企业可能会有有偿接受和无偿接收两种方式(具体应该看中央电网企业接收该类资产的相关文件。但本人感觉是中央电网企业根据中央的某个精神需要接收用户资产进行合理管理,也是统一该类资产权属便于分清责权的一种方式。实际应该需要有偿接收,但是行政命令不一定如此的规定)。因为接收的该类资产应该在该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帐上作为了资产,对于居民的属于居民共同拥有的,此类较为特殊,实际应该电网公司支付给居民一定的费用全体居民同意才能接收计入电网公司的帐目,不然电网公司不能计入其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