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5号 2011.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王骏点评——
税转股。以前是接受的用户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现在是接受用户资产需要确认应税收入并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因为税转股本身不否认计税过程,因此对应本文件第二条有关资产对应价值可以税前扣除。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王骏点评——
等于可以追溯,考虑到和国税函[2006]322号文件的衔接,只能追溯到2008年1月1日。本文件未明确接受资产产生的人员费用处理问题。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6]322号 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海涵简评—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网友点评—
ZC理解:
接收的资产折旧之所以可以税前扣除,前提条件为关键:接收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那么,房地产出资建设的此类资产(基础设施费)是否视为无偿捐赠而不能税前扣除呢?显然,建设电力资产此种强制性的义务不应导致另一种负担,且移交电力资产为国家所强制。国家作为受益人,如果此种无偿移交视为捐赠,则应作为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
Zhangchunl: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电力公司的电力设施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电力公司电力设施是否应视同销售?下面对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强制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二、基础设施产权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公有。” 已经明确了小区配电设施的归属,属于业主公有。
三、行政管理的需要
既然小区配电设施归业主公有,为什么房地产企业可以无偿移交电力企业呢?主要还是从管理角度考虑。
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19980529建计[1998]123号):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的专项与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