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2011.5.19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参考—粉煤灰的数量和价格确定模型】
本公告自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粉煤灰无偿赠送”征税问题解析 <张伟等网友>
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给大家出了一个难题 <无极小刀>
粉煤灰税收政策分析与问题探讨 <haihan235>
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haihan235>
电厂销售粉煤灰(碴)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探讨
皖国税函[2000]14号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刘晓伟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公告细读后,很多东西还是搞不明白,没法执行:
(1)粉煤灰吃香,当然是因为资源综合利用对它的喜爱,因为有了它,并且占一定比例,这些企业(如水泥、建材)才能享受退税;
(2)粉煤灰主要来自电厂,电厂的这些东西原来是没人要,初期谁帮助拉走还给人家钱,慢慢的由于退税企业的需要,从拉走不要钱甚至变成了拉走要收费。但它一直被认为是废料,不是副产品,值多少钱,成本上可从来没核算过,现在要根据实施细则定为无偿赠送还要核定销售收入,还真是麻烦事。有人要就有价值,没人要就是废弃物,倒找钱也没人要。
(3)更麻烦的是,要追溯,“本公告自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这就考验大家的智商了,追溯期为多久?电厂推算出个粉煤灰的产量,按当时的价核定?还真是个难倒税企双方的难题。
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8年11月25日 江苏国税网>
问: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选自: 《12366南京国税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下])》,友情提示: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粉煤灰渣的增值税问题
< 2008-6-19 福建国税>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深圳国税局,“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税1995年44号和财税1994年4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免征,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该文是否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是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粉煤灰(渣)按照该文可否免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