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销售粉煤灰如何缴税?
<2009-09-24 辽宁鞍山国税 12366 乔素限>
问:我厂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煤灰,有人认为粉煤灰属于建材产品,可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究竟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粉煤灰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