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在联查工作中,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各地专家就特定行业联查进行案件的集中汇报和讨论,集中各地专家意见,统一调查进度、统一调整方案,统一查补力度,初步实现我国反避税案件的跨地区联合办案,解决各地之间、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查补力度的不平衡,有效缓解各地办案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

   (四)开展预约定价谈签,推动双边磋商
  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稳步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并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对外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双边磋商工作,为消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以及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做出了贡献。全年共签订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2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协议。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如果企业经营规模与签署安排前保持不变,还可以在未来4年为我国多征收35.99亿元税款。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转让定价双边磋商中,我们提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方的认可。通过这些新理念在磋商案件中的成功运用,2009年仅双边磋商就为我国补税5.44亿元。目前正在审核或磋商的案件有3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7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
  北京、天津、广东、深圳、上海、宁波、江苏、大连国税局以及广东、深圳地税局等单位按照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转让定价双边磋商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审核、评估和分析工作,着重研究新理念、新方法,为我国双边磋商工作的开拓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五)构筑数据库体系,强化信息基础建设
  税务总局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在购买BVD公司数据库和美国标准普尔数据库的基础上,不断尝试整合国内各部门的数据,如国家统计局的全国工业企业信息库等。
  各地税务机关继续推广使用BVD公司数据库,绝大部分地区的反避税专业人员已经能够熟练运用该数据库开展反避税调查和制定调整方案,美国标准普尔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也有所扩大。此外,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调查对象,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进出口退税数据、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特色数据库等信息,拓宽了信息资料的来源,增大了反避税可比信息的选择范围和优化空间,增强了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六)注重专业培训,充实专职人员
  税务总局在落实“五员”培训的基础上,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培训班,在西安市国税局税务培训中心举办制药行业转让定价培训班。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反避税人员队伍状况,开展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不定期召开特定案件研讨会,通过邀请专家讲解以及兄弟单位介绍成功案例等形式,强化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机构改革,通过招录、系统内选拔调动等多种方式积极充实反避税专职人员,一些地方已初步形成反避税人才的梯次结构。上海、天津、北京、重庆等地国税局制定反避税队伍建设规划,专职人员数量增长较快。上海和天津市国税局已增加专职人员至50人。

  2009年反避税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法律基础、业务拓展、信息建设、人员队伍等环节尚显薄弱:
  一是税种涵盖面过窄,税法间衔接不够。在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法律法规中,尚未涉及反避税条款;现行征管法仅明确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两项内容,没有包括反避税港避税和一般反避税等措施,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同期资料管理、加收利息、第三方提供资料等条款,缺少约束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制约措施。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反避税工作虽有进步,但受到案源少、专业人员不足等方面的制约,与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较大;反避税调查更多侧重于有形资产购销的转让定价问题,对于无形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新问题,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新领域和金融、饭店等服务业鲜有触及;转让定价监管不足,很多案件调整补税力度低于双边磋商,未能为双边磋商的退让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