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10]84号            201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贯彻2008年南京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反避税管理,拓宽反避税工作领域,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和新的进展。现将2009年工作情况和2010年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2009年反避税工作情况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实践提供法律支持
  2009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等文件。这些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反避税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初始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并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涵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层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大调查补税力度,强化跟踪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坚持“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的工作理念,将反避税调查对象从以往的制造业向其他行业延伸,加强对服务、零售、制药、汽车等行业的关注度;在此基础上,继续严把案件办理质量关,加大案件查补力度,着重加强案件跟踪管理期的复核,在程序上继续严格执行反避税案件在立案和结案两个环节层报税务总局审核的制度,江苏、北京、安徽等地区实行立结案会审制度,为下一步全国推广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9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共立案179户,结案167户,弥补亏损8.7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9亿元,补税20.9亿元,比2008年补税增加8.5亿元,增长69%,是我国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全年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个案补税超千万元的案件40个,其中超亿元的案件4个,40户企业补税18.5亿元,占全年补税总额的89%。平均个案补税金额1252.14万元,首次突破了千万元大关。税务总局45家定点联系企业调查立案3户,结案5户,补税1.97亿元。
  加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防止避税行为反弹。2009年查结案件中,跟踪管理案件立案24户,结案16户,弥补亏损0.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5亿元,补税3.1亿元。跟踪管理企业自行调增税额12.9亿元。
  反避税查补收入排在前十位的单位是江苏、天津、广东、北京、山东、上海国税局;深圳地税局;浙江、厦门、福建国税局,其中,前七个地区补税金额均超过亿元,江苏国税局补税近4亿元。黑龙江、辽宁、陕西和湖北国税局克服中西部地区案源较少的困难,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查补收入均超过千万元。

  (三)推进全国行业联查,试行跨区域联合办案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联查工作安排,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主要针对制鞋、电脑代工、高速公路、轮胎制造、零售百货、酒店连锁等行业进行联查,并对重点避税嫌疑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中,制鞋和笔记本电脑代工行业联查已基本结束,案件办理质量和调整效果显著;轮胎制造行业联查已实现重点突破,部分地区开始制定调整方案;零售百货及酒店连锁行业已基本完成全国情况**底调查,为下一步制定全国统一的调整方案奠定了基础。重庆、四川、安徽、吉林、湖南、河北、海南、河南、山西、青岛、广西、贵州、江西、内蒙古、宁夏国税局和厦门、天津、安徽地税局积极参与全国联查,在一些案件的调查中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