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教育部财务司关于直属高校执行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教财司[1998]103号        1998.6.25

各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8]105号)的要求,高等学校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就直属高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校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55号)<全文废止>,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对于个别学校在执行原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必须先按原制度要求调整为规范做法后再进行转换。

二、各校必须确实贯彻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大收大支”的口径,确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新的会计核算模式、收支范围和具体办法。对于以往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而按新制度要求应该纳入的收支,要立即进行清理、调整,抓住这次试行新制度的机会,将全校除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经营性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均纳入到学校统一核算范畴中。对于新制度中需要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的内容,学校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在1998年年底以前制定出办法报我司备案。

三、为满足分析学生培养成本的需要,并配合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体现部分支出逐渐向社会化过渡的思路,各校除按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外,还必须将“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两个事业支出类科目细化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其他支出”八个科目。具体使用说明是:
第522号科目 教学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配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学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学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学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3号科目 业务辅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支持教学、科研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业务辅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