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施工合同是否是普通加工承揽合同?
六、合同中带垫资问题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带资、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按有关规定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而由建筑商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某阶段或时间时,发包人分期分批地支付建筑商工程款行为。
在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代垫资问题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法律实务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带资、垫资施工合同含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带资、垫资条款也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规定,因而应认定带资、垫资条款部分无效;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认为带资、垫资条款无效是计划经济下定式思维所造成的,即先付款,再施工,而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市场规则应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带资、垫资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带资、垫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带资、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驿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和原则性的规定在承认带资、垫资有效的基础上,也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以,本律师建议,承包商在带资、垫资承揽工程时,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利息作出明确约定。
七、工程质量条款的签订与执行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质量亦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隐蔽性、关联性、派生性。隐蔽性是指其质量问题不易发现,关联性是指建筑产品各环节彼此影响,彼此关联,派生性是指建筑产品质量问题会引起修复、赔偿问题外,可能会引起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比如说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必须达到“白玉兰”奖,否则工程结算款不予支付。这实际上对建筑商是极不公平的。另外,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问题也有一些近似“荒唐”的约定,比如说约定:工程质量要工程师满意。这不仅没办法量化的和衡量,而且会受较大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签订包括这些条款的合同时,对这些条款一定要注意,建筑工程质量一定要约定一个可以操作验收的标准,有一个可以进行正常工程验收的标准。减少因工程验收不合格拿到工程款的情形。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方法,主要是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和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必要的试验等。有些比较规范的建筑工程企业,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作法,比如说“在建工程质量每周例会并形成书面纪要”制度。具体的操作实施是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负责人每周就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问题、措施以及各方的责任开会明确,各方签字记录在案。好处在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有书面证据,日后出现事故谁的责任有案可查。
八、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限问题
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简称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施工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因此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子,上海一家施工企业在江苏某地承包一项工程,其派驻的项目经理在未经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某项专业工程分包,并且经过了业主的认可,结果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得不返工重造,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项目经理的权限,明确其不得代表公司分包工程,不但其无权签订分包合同,业主也不可能明知项目经理没有权力签署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同意工程分包。务必关注微信号:gjg132,因为这里有钢结构网架一切知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有关项目经理的约定中,其中约定了项目经理的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对于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职责问题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施工项目操作中,项目经理的权限包括用人决策权、财务决策权、物资采购管理权、进度计划控制权、现场管理协调权等。对于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业主与总包之间的施工合同并不明确,理解往往不一致,所以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施工企业对项目的管理模式对项目经理的权利进行明确与限制,并将这些内容尽量写进施工合同。另外,需经项目经理与监理人员共同签字处理的事项,比如说项目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设备的进场等应严格执行共同签字制度,否则,建筑商一旦就这些问题与业主或供货商发生纠纷,事实情况可能说不清楚,责任无法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