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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合同是否是普通加工承揽合同?

发布时间:2019-04-20 16:33:37

  在工程变更的常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有:

  1、变更程序的完整性问题。工程变更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编制工程变更文件和下达变更指令。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变更,应有书面材料,并由双方正式委托的代表签字,涉及设计变更的,还要有设计部门的代表签字,涉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2、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由于施工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对于业主的违规设计,也采取惟命是从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一是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二是如一旦工程返工,也会给施工方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施工案例:一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把原来的普通住宅改为酒店式公寓,把原来的一梯4户改为一梯8户,这实际上是违反了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的,完全有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危险。但甲方拒绝改正。在施工中,如施工方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反映,协调解决。

  3、变更后引起工程量变更价款的确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已经约定相当清楚,但有个问题要注意:是在总价包干“包死价”的情况下,工程变更带来的价款增减如何处理?对一这问题科学处理方式是在单价、量闭口的情况下,设置一定的可调条件,可调条件成就时,量与价款进行调整。比如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达到一定量时,如根据国际通用的作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时,量予以调整。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及执行

  从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看,在通用条款中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是十分清楚的,其明确约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问题。工程欠款一个突出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难,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已成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众口一词的理由。所谓没有依据,是指工程造价决算未能审定。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及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如果委托审价部门进行审价,往往又是遥遥无期。在目前立法对有关审价期限、内容、依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制订合同文本时,对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未支付等重要条款时,尽可能制订完备,用语明确具体,文字严密准确,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最终价款难以确定。

  2、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款的支付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中,往往是在工程完全竣工结束后,总包拿到工程尾款,但问题是有些工程时间跨度很长,最后的竣工验收往往由于一些小工程而不能如期进行,在平行发包的情况下,往往会由于个别承包人不能顺利完工而不能竣工验收,也会存在业主以各种形式故意拖延工期,而最后的竣工验收不能正常如期进行,这样承包商最后的尾款拖起来就遥遥无期。笔者就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在苏州某开发商在房子预售不佳的情况下,开发商将自己作的一部分工程迟迟不完工,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而作为总包,两年过去也不能拿到最后几百万元的尾款,总包翻翻合同,清清楚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避免这一问题根本作法是将工程尾款的支付与中间验收与单体工程验收挂钩,而不能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挂钩。务必关注微信号:gjg132,因为这里有钢结构网架一切知识......

  3、“三边”项目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款的支付。针对建设工程“三边”状况以及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作为承包商的对策是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以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在造价过程控制中可以增加一些特别约定,比如说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分阶段图纸会审的期限,约定承包方收到分阶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是以及发包方批复分阶段预算的期限,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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