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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二五规划六则”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16:26

4.就业培训全覆盖。依托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城市,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在全国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5.托管托养全覆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托管托养范畴,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托管托养服务体系。

6.助残服务全覆盖。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及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功能完备,运转良好,作用明显;市及区、县(市)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志愿者助残服务站;实现助残服务直通车全市互联互通,满足残疾人的普遍需求和特殊需求。

7.无障碍环境全覆盖。巩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创建成果,并逐步向城镇、乡(村、居)延伸,向残疾人家庭延伸,向拓展内涵上延伸,全市无障碍规划、建设和管理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残疾人出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使用公共设施无障碍、参加社会活动无障碍。

8.组织网络全覆盖。市及区、县(市)残联组织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残疾人干部配备率达100%,市及区、县(市)残工委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好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残疾人组织网络健全,服务规范,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则)

一、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1.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社会保险补贴、津贴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各项残疾人扶助政策,逐步实现主城区范围内残疾人享受“同城同待遇”。

2.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推进残疾人参加多样化社会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同等享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灵活就业,在社区公益**岗位上岗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的补贴制度。未就业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扩大残疾人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序推进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补贴纳入政策保障体系之中。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有效补充制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不了的问题,促进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制度化、常态化。

5.落实重度及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专项补贴。进一步落实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的政策,对重度及低保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并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和代缴比例。

6.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7.提高伤残军人保障待遇。做好伤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保障伤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提高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伤残军人的保障待遇。

(二)康复。

1.加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建立康复医学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