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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二五规划六则”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16:26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

五、规划期限

年—年(“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范围为:市城市建成区域内。

六、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市城区人口达到9.5万人,城区规模达到10平方公里。依照该规划目标,为推进农民工居民化、促进城区的扩容提质,基本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等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各类人群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市“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如下:

1、保障范围:市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工矿区、林区、煤矿棚户区。

2、保障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不满5年的职工和在我市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3、保障方式: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城镇、国有企业、工矿区、林区、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将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不满5年的职工和在我市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七、建设标准

1、维护被保障群体的利益,合理设置和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供便捷的居住生活服务。同时,提供适宜的采光、日照、通风条件,严格执行噪声防治标准,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间和绿地,形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

2、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4、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

5、农村危旧房屋的改造,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引导村民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节能新型住宅。

6、建设项目要求符合国家的有关建筑标准,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节能质优。

八、年度建设和资金计划

(一)年度建设计划

(清单略)

(二)资金来源及年度计划

1、资金来源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三是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四是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五是积极向上争取中央、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财政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2、资金计划

规划期内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如下:

(1)廉租住房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及租赁补贴发放共需要资金4660万元。其中,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4500万元;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需160万元。

(2)经济适用住房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可由开发商代建、政府收购的形式或由开发项目配建的方法建设。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共需要建设资金6300万元。

(3)棚户区改造

规划期内棚户区改造住房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共需要建设资金3600万元。

(4)公共租赁住房

规划期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7500平方米,共需要建设资金3150万元。

九、实施措施

1、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局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单位。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成立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市城建局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操作,机构编制纳入市财政预算。

2、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3、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有序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实施。以年度计划实施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确定的建筑面积和住房建设用地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