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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规范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20 13:56:23

  一、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管理。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市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渣土清运资质。严禁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雇请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施工渣土。

  二、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排放统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施工渣土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渣土排放手续,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排放。

  自有施工渣土消纳场地的单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消纳;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施工渣土消纳场地。

  三、严格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地保洁措施。需要排放施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消纳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置冲洗设施。进出施工现场和消纳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四、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输。

  五、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否则,不得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施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对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安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对未取得施工渣土清运资质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对擅自将施工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违法行为,按每立方米5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通告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七、市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和武汉警备区应加强对施工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无牌、无证、报废、未经密闭加盖和假冒军警车辆运输施工渣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其他区的施工渣土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九、本通告自xxxx年5月25日起施行。

  xxxx年四月二十五日

  渣土规范管理的通告3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卫部门批准,擅设工程渣土弃置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设规模及影响程度,处以3000至10000元罚款。

  八、对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机动车驾驶员,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有权持公安和环卫部门联合印制的专门检查证,暂扣驾驶执照,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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