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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20 13:56:07

  5、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式灯箱招牌和广告牌。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7、生活垃圾应定点、定时、袋装化投放。各临街单位、商户、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8、全面取缔城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马路市场。

  9、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作业,堆放物料,搭建、修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8月26日前自行改正到位。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清理、取缔或拆除,扣押或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予以从重处罚。

  10、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城管执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经营工具和物品给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规处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集中整治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共建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xxxx年8月24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xx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