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汛安全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20 13:54:00
四、严格防止发生碰撞防汛墙的重大事故。船只、竹排、木排等要严格按规章行驶、停靠和管理;不符合标准的浮筒,严禁系船;未经港监批准的水上码头,必须在六月底前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严禁擅自在海塘、江堤、圩堤上破堤开缺、乱垦乱植、砍伐和放牧牲畜。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如需围垦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新垦区的防汛安全。
六、台风高潮期间,各单位应密切注意气象水情预报,加强值班,作好有关防汛抗灾的准备。发生灾情后,必须听从指挥,积极投入抗灾斗争。
七、凡损害防汛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或及时向防汛部门反映。对维护防汛设施安全的有功人员,由各级防汛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损害防汛设施的,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并追查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破坏防汛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通告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