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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精品范文3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9:14
引导语:申诉书,就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的精品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范文一:
  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申诉书范文: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希望大家喜欢。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范文二:
  申诉人秦 ,男,19 年12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乡 村 组;
  申诉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兴仁县人,布依族,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男,19 年5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女,19 年3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申诉人秦 ,男,19 年4月 日生,布依族,兴仁县人,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秦,男,19 年2月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乡 村 组。
  申诉人因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兴仁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12日作出的仁检刑不诉[2009]23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秦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1989年3月,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 (已死亡)无故怀疑申诉人母亲 拐卖小飞( 女儿),于是怀恨在心。1990年5月12日中午,申诉人秦-某牵牛到河边喂水,路经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被犯罪嫌疑人秦连人带牛一起强行赶到其自家牛圈内,申诉人父亲 (该案被害人)路过时将人和牛解救回家。5月13日,申诉人大哥秦 (已被犯罪嫌疑人秦及其家人故意伤害致殘并死亡)和申诉人秦某某、秦某-三人去河里挑水冲粪坑,路过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时,犯罪嫌疑人秦和其父秦 及兄弟秦 、秦 手持刀棒将秦 手脚砍伤至殘(后因此死亡)。当天,被害人秦 去放田水路过犯罪嫌疑人秦家门前,犯罪嫌疑人秦手持铡刀埋伏在房上,趁被害人秦 不备,从房上跃下用铡刀将被害人秦 砍倒在地,接着在其腰部、**连砍数刀。随后,其父秦 和其兄弟秦 、秦 、秦 赶到,秦 用长把尖刀、秦 用砍刀、秦 用杀猪刀、秦 用木棒对被害人乱砍乱杀,将被害人活活打昏死在地。犯罪嫌疑人秦父子兄弟五人害怕承担责任,一起动手将被害人秦 弄至当时的兴仁县鹧鸪园乡政府前面的空坝里。当时申诉人全家吓得四处躲藏,幸亏时任村支书秦 出面,申诉人和其母亲 才得以请人一起将被害人秦 送到兴仁县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当天不治身亡。
  以上事实,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已经认定(即“经审查查明”)。同时认定,经法医开棺检验,被害人秦 系被钝器损伤右顶部致右顶骨严重骨折,严重脑损伤及被锐器损伤右上臂、左**、右下肢致失血,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至此,申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秦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认为”中,却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这与“经审查查明”显然自相矛盾。并且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哪些事实不清和什么证据不足没有说明。故此,申诉人对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