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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4-19 20:05:10

2、关于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贵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司机的驾驶劳务,则与国家主管部门及沈阳市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形下如贵公司与客户发生了争议就可能涉及到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律师认为,目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不包括司机驾驶劳务的规定,因此法院有可能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汽车租赁合同中司机驾驶劳务的条款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或赔偿损失,但在贵公司已实际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况下,是无法返还的,即便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客户也不能无偿使用租赁车辆而不交纳使用费。因此律师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实施风险至多是关于提供司机驾驶劳务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3、律师认为:汽车租赁合同(长期)、汽车租赁合同(短期)、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一致的,建议贵公司按照已修改的汽车租赁合同(长期)文本的规定调整汽车租赁合同(短期)、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以上意见供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