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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4-19 10:26:22

4、发行人业务运营及其他事项对其融资行为的限制。

(二)发行人的资产受限制处分和重大担保情况

(三)发行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四)本次定向工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五)本次定向工具的担保等信用增进措施。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具有注册发行本次定向工具的资格;本次定向工具的注册和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和批准。本次定向发行工具符合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所规定的企业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各项合规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溪定向工具的注册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因此,发行人除尚需完成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之外,已具备了《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本次定向工具的注册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其他相关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