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的答辩状
(5)被答辩人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偏激、处世方式容易走极端,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被答辩人日常自控能力差,情绪宣泄不顾及孩子的感受,身教难以作出正确的表率。当着孩子的面喜怒无常,怨声载道。时常向孩子强迫灌输爷爷奶奶如何不好,使孩子违心地顺从其观点。面对其父母的过多干涉,其更是反复无常,尤其是被答辩人母亲来京期间,被答辩人与其母亲天天吵闹,严重时相互破口大骂,甚至动手厮打,丝毫不避讳孩子,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另外被答辩人做事过于偏激,难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其与答辩人和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多次利用自杀、恐吓、写绝命书等手段相威胁,以达到刺激答辩人的目的。分居后,其更是不顾对孩子的影响,采取编造伪证、假借权势、四处散发诬陷信件、到单位跳楼等极端方式,大造舆论把答辩人说成社会垃圾、大流氓、贪污犯,等等。被答辩人这种不客观、偏激的行事方式,将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产生致命的负面影响,孩子不宜随其共同生活。
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答辩人每月的工资收入2000元左右,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三、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系答辩人原所在单位XX公司考虑到答辩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所分配,现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等共有财产也均系答辩人劳动所创造,法院在分割上述款项时应充分考虑该房产的性质、来源作如下分割:
1、位于乐清市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
因系答辩人单位所分配,该财产未凝聚被答辩人的任何劳动价值,故该房产应依法判归答辩人所有。
2、双方共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车辆共计人民币118.6万元。
该部分共有财产按照答辩人百分之七十,被答辩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予以分割。
118.6万元的具体明细为:理财产品30万元(2015年到期),银行存款15.8万元,提现剩余40万元左右,车辆估值32.8万元。
3、双方婚后的家具家电首饰等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
主要包括:(1)东芝液晶彩电,价值:4500元;(2)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3)空调,价值:4000元;(4)厨具,价值:8000元;(5)卫具三套,价值:10000元;(6)洗衣机1台,价值:2500元;(7)寝室家具及用品四套,价值:30000元;(8)客厅家具一套,价值:12000元;(9)钢琴1架,价值:10000元;(10)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200元;(11)首饰一宗,价值:30000元。
四、婚后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承担。
因答辩人在中国某某总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答辩人须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9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夫妻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向双方借款42万元(其中17万元为现金借款,另外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父亲的汇款),该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答辩人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