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的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清市柳市镇xx村,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李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乐清市虹桥镇xx村,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到2000年7月份发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2000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乐清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未成。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1999年10月11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1、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于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将近七周岁,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
答辩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答辩人工作单位为乐清市XX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辩人的工资在2000元左右,由答辩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北京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张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故答辩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答辩人的父母均退休在家,有养老保险及工资收入保障,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比,他们是答辩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时间更有能力并且愿意和要求照顾抚养孙子,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
(3)张X系男孩,由答辩人抚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
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母亲抚养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孩化”的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张X由答辩人抚养,比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培养起乐观、坚强、豁达等性格特点,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其身心健康比较有利。
(4)改变孩子的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孩子现跟随答辩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在2010~2011年第一学期中成绩显著,被学校评为“进步小明星”,孩子的语文、数学、美术、体育、音乐、品德均被评为“优”,孩子已经适应并熟悉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如果让孩子到另外一个陌生的环境重新去适应,显然对其成长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