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常见认识误区:真的不需要提交书面答辩状吗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似乎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笔者发现很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对是否应该提交答辩状的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认识不清,许多初学者看到前辈们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而以为这才是大律师的风采,如果提交书面答辩状照本宣科反而会被认为是个菜鸟,因此企羡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依照笔者的经验,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此时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但这些理由真的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第3种理由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顾虑,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达到突袭的效果,只要在答辩状中注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
二、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