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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1:02:33

  三、原告称“无时无刻不在思念自己的子女”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多年来从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自从离婚以来从未打过电话给子女也没有探视过,更没有支付给子女任何的抚养费。一个从未过问过子女,未对子女尽任何义务的父亲,怎么能说无时无刻不在思念子女呢?

  四、原告说“被告另行结婚组建家庭,无能力保障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的重大影响。”不符合事实。被告李XX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艰难,原告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也从未给过。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完整的家,被告李XX才选择重新组建家庭。事实证明被告李XX重新组建家庭后,牛一童、牛亦杰得到更好的抚养。而原告牛XX没有工作,好逸恶劳,没有能力去抚养子女。更无法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五、原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并不适用该案。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