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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济纠纷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1:02:32

  个人经济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xxx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工业区18栋x楼。

  委托代理人: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第四工业区三栋x楼。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11/12

  个人经济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黎X,女,xxxx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XX路XX号X号楼XX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就原告万XX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xxx年7月6日至xxx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x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xxx年12月24日、xxxx年3月4日、xxxx年3月16日、xxx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00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xxx年7月6日至xxx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x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00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xxx年11月21日至xxx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xxx年12月24日至xxx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