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1:00:03
综上所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委托杜中成代收个管费是依据国家政策的精神进行的,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两者之间仅构成委托关系。委托方的委托权应得到法律保护,有权依法随时终止委托;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个管费已于xxx8年全面取消、停止征收,事实上也已经丧失了继续委托代收个管费的社会基础和工作条件;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工商系统不容许也不应该继续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继续从事执收、执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答辩人依法依规解除代征代收合同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社会和各级领导的理解、支持。为此,特请求维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邵中民一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此致
A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