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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3:08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xx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xxxx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xxxx年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xx县法院(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执行程序中又如何审查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xxxx)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XXX

  xxxx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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