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故意杀人,这个行为应该是比较严重的,法律对于这个行为,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之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在其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实施的,并且从一开始就是想要杀死对方,结果就是当事人死亡了。那么关于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内容是怎么的?
一、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经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理论上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被告人不构成直接故意;
从案件的事实上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当时只是迫于被害人的危险(被害人所躺头部位置放置一把被害人自制的1米大刀,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经常用该刀砍打被告人,被告人意识到被害人想要去拿刀,因害怕被害人起来后用刀杀死女儿、婆婆、及自己),才以掐住被害人脖子的方式控制住被害人(因被害人上身**,被告人弱小且左手手指被砍下,掐脖子是被告人最方便也是最有效控制被害人的方法),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同时,被告人在之前遭受的家庭暴力程度要远远胜过本次的程度,例如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等等,被告人都没有过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而本次就更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念头,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不构成间接故意;
被告人掐住被害人4、5分钟后,被害人就没有了呼吸,这样的结果在被告人的意识里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更不是“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
3、被告人不构成故意犯罪;
在被告人事发两个小时后的讯问笔录以及之后的三次笔录中都非常稳定的说自己是怕被害人起来后打自己及被害人的母亲,掐住被害人就是让他消停一会。在事故之前的争吵中,被告人还站在门口为的就是随时躲着被害人,怕被害人过来打自己;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后,当有人说被害人没气了,被告人还以为别人在骗自己,自己又用手确认了一下。通过以上事实和被告的的行为、心理活动,足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及故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本案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告人失手所致。
被告人韩某某属于假象防卫;
被告人过失掐死被害人之前,被告人完全是为了控制被害人,防止被害人起来后拿刀伤害甚至杀死女儿、婆婆和自己,被告人认为不法侵害存在并会即将发生,主观上完全是处于防卫意图;而实际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更是给她视为“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错误的防卫反击行为,导致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综合来说,本案前提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主观上被告人出于防卫的意图;结果上造成了没有实际侵害人的死亡。所以,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完全是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所造成。
被告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消极不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以往被掐的经历(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这样都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况且被害人的体制等均强过被告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力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同时,被害人酗酒成病,自身体制下降,事发前更是虚弱到了极点,而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其高估了被害人对自己的抵御能力,从而低估了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程度,认为自己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力,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是对自己行为的过于自信,故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