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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9-04-18 21:48:27

量刑上具有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上考虑,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或者方式不是很恶劣,所引起的社会评价不是义愤填膺而是民众呼吁“刀下留人”;从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长期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前是受到被害人的激愤失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上看,被告人致人死亡后立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都可以表明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以上均是“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结合本案,从轻处罚更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嗜酒成性,家庭暴力严重,常年酗酒引发酒精中毒,经常作出一些残忍、变态的行为(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烤串钳子扎被告人、用烟头烫、掐脖子十多分钟导致尿裤子…),案发前更是被害人将被告人及自己的亲妈一起打骂,如不控制被害人,其很有可能拿起床头的大刀造成在场亲人的伤亡,而被告人正是为了控制住已经丧心病狂的被害人才导致被告人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照料,事件发生后,女儿已经失去了爸爸,而爷爷奶奶已经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积极悔罪,科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得到了包括被害人父母在内的亲属、市妇联、社会媒体的支持,各界一致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3年6月29日受害人父母等7人集体签下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希望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15 日被害人父母又出具了请求书,再次表达了他们对被告人的理解以及对小孙女(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今后的担忧,表达两位老人已经没有能力抚养小孙女,孩子需要母亲的抚养;2013年7月10日霍林郭勒市妇联发表“关于对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韩某某从轻处罚的呼吁书”,市妇联呼吁司法机关对韩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通辽都市报也先后撰文两篇,表达了对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愤慨及对其犯罪行为的无奈与理解。案发后,该事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同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思潮也得到了共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同时有具有以上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法庭坚持以人文本、着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适用缓刑!

故意杀人罪自首辩护词的内容小编整理好了,关于辩护词,这个是律师的涉及到的内容,很多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是为了自己能够在量刑的时候,可以减轻从轻,所以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就要书写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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