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慕兰自传》的读后感10篇(11)

  黄慕兰自传称,她回到上海时,潘汉年已调往中央苏区,“他原先的岗位由刘伯垂同志继任”。陈志皋1933年向她正式求爱,当时贺昌还在苏区(1935年3月牺牲),她迟迟未予答复,直到刘伯垂夫妇极力促成这桩婚事。

  刘伯垂夫妇声称,“陈志皋是中央给你指定的主要工作对象,如果现在为了个人婚姻,擅自放弃,离开这个极其重要的岗位,是无法向党组织交代的”,强调其与陈志皋结合有利于掩护身份,绝对合乎工作需要,并承诺将向中央证明此举不是私自的无组织行为。

  黄慕兰慎重考虑了“组织上的意见”,最终应允陈志皋的求婚,于1935年5月举办婚礼。黄慕兰自传中还提出,这门婚事在1938年得到了刘少文代表周恩来的批准和认可。

  不过,吴持生、江晓平、马长虹等人均质疑刘伯垂是否接替潘汉年“单线联系”黄慕兰。

  公开资料显示,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刘伯垂宣布退出中国共产党,前往日本,次年回国隐居于上海。1933年5月,陈铭枢、蔡廷锴在福建准备反蒋抗日,派去与中共联系的人正是刘伯垂。“福建事变”后,刘伯垂赴闽,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该政府被迫解散后,刘再度返沪。回到上海后,刘伯垂并未谋事,他肝病缠身,生活清苦。1936年秋天,刘伯垂在上海病逝。

  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薛钰撰文介绍,在康生、潘汉年离开上海后,特科后期工作由武和景、欧阳忻、刘子华相继主持。

  孙晓村也否定了黄慕兰的说法。他在《我的回忆》中写道,在杭州期间,陈志皋与黄慕兰已经开始恋爱,他还劝黄慕兰只做工作,不要与陈志皋谈恋爱。

  “我反对他们恋爱,因为黄定慧(即黄慕兰)是共产党员,组织上又没同意。但由于陈志皋不顾一切做营救工作,两人情投意合。陈介卿在春天病故,陈志皋守丧之后,两人就结婚了。黄定慧工作做得很好,但婚后脱党。”孙晓村在上述文章中称。

  吴持生在一篇博客文章中曾提及戚元德的一份原始回忆材料,注明黄慕兰“是大革命时代党员,曾为党做过有益之事,后因其作风等事端屡教不改,违犯秘密工作条例等原因,经恩来同志决定与其切断组织关系。”

  “她脱党后,也未发现有出卖组织和同志的问题,继续还做过一些对党有益的事,是我们的朋友、革命的同路、同情者,不是敌人、坏人。”吴德峰的妻子戚元德曾这样对女儿吴持生说。

  一位要求匿名的特情研究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其从权威渠道获悉,“黄慕兰与陈志皋的恋爱显然是违反纪律的,所以特科与黄脱钩,并对黄下了脱党结论。”

  从解放到“文革”再到平反后,“脱党”问题始终是黄慕兰的心结。

  1955年,黄慕兰因“潘扬案”被捕,进行内部审查。1963年被判“叛徒、特务、反革命”罪,管制三年。1967年6月再进秦城,直到1975年出狱。此后历经4次申诉,1980年才告平反。

  据《黄慕兰自传》称,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其无罪的正式公文后,附有公安部对其所作结论:“于1926年入党,1933年脱党。”黄慕兰对此拒不接受,在公安部结论后写明自己“在白区地下工作一直保持单线联系,从未脱党过,所谓‘脱党’是对特殊任务掩护的说法”,并表示将继续向中央申诉。

  《黄慕兰自传》提到,1987年,上海市委组织部传达中组部决定:“承认1926年入党,但1933年脱党,按1951年重新入党计。”

  在党籍问题解决后,黄慕兰仍继续为党龄申诉。

  199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为庆祝成立四十周年出版纪念集,黄慕兰被列入“现任参事名录”。名录介绍她为“中共党员”,列举其个人事迹,并未触及“1926年入党”、“1933年脱党,按1951年重新入党”等入党时间和党龄问题。

  在《黄慕兰自传》附录“黄慕兰生平大事表”中,1991年标注为“庆祝上海参事室四十周年,承认党龄连续”。

  吴持生对此并不认可,“我党地下工作者只需隐藏自己的党员身份,不存在‘脱党’问题,党员因派出工作暂时断开组织上的联系,回来后经审查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也不存在什么‘恢复党籍’的问题。这是隐蔽战线的一个基本常识。”

  真伪拉锯

  2004年,《黄慕兰自传》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并于2012年、2016年两次再版。2013年1月11日揭晓的“2012年后中国影响力图书”评选,将《黄慕兰自传》列为传记类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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