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良心自由”在英格兰饱受波折,它在美洲的殖民地却获得了新的生命。到18世纪70年代时,良心自由在北美殖民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重要原则。这一时期正是美国建国形成固定政体的时刻。当美国人在创制新的政府规章制度时,他们准备并愿意保障“良心自由”这一重要原则。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州以及新的联邦宪法都认可了良心自由。在美国革命时期,有关良心自由的普遍性条款得以确立,一般的公众和那些制宪的绅士们都将良心自由视为人类处理宗教事务的基准。在美国革命随着联邦宪法的诞生而圆满完成之际,对良心自由的认同就通过第一修正案蕴含在联邦中央政府的结构之中。这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创制或确立国教,它保障了依据良心进行含义广泛的宗教活动和人们信仰的自由。
尽管在论述“良心自由”在美国建国过程中被确立为核心价值观时,范泰尔以洛克为例,指出他的思想和早期威廉•帕金斯等人有直接的价值继承性,笔者认为其结论部分仍稍显缺乏历史的支持。他显然是以“传播论”解答了所有问题,有些简化历史的痕迹;但是毋庸置疑,第一修正案作为“良心自由”在美洲广袤大地取得的实绩,确实在后世和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今天,“良心自由”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当我们回顾从剑桥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这个关于“良心自由”观念为世人接受的漫长历程时,不能不为人类的精神力量所深深叹服,从这种对历史的梳理中,找到自己的神性。
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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