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夸张地说,良心的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因为正是良心的自由才成为后来其他诸种自由的精神基础。良心是人作为一种存在物的最深层的意念与心思,这种意念和心思的自由为各种其他的自由提供了精神和心灵上的源动力。它同时也表明,自由首先不是身体上的,也不是智力上的,而是精神和灵性上的。如果没有了灵性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会变得干枯,就无法体现出自由的真谛。同样,如果没有了精神的自由,人身自由将失去那活水源头的**,肉身的活力也将逐渐萎缩。
《良心的自由》读后感(四):小结
一,概念澄清良心(conscience):虽然这个概念极为重要,但是作者并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只是反复强调良心的重要性。或许作者预设了读者对《圣经》中关于良心的论述有所了解,或者他仅仅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就后文从良心到言论自由的推演来说,我认为至少也应该给出一个大概的框架。
但是文中作者在援引历史文献时,提到了些许对良心的定义,例如格林汉姆认为,
良心是对上帝的审判的一种理智的感觉,这种感觉基于上帝的话语,由对末日审判的顾虑所字样,让我们从内心里感到我们在上帝和人面前的作为无愧于心。亨利·威金森:
良心是人们对于其自身、财产和行为的评判,正如它们要受到上帝的审判一样……良心介于上帝和人类之间,在上帝之下,在人类之上。宽容(tolerance)与容忍(toleration)的区别:前者是客观公正地对待与己不同的立场、信仰、学说、习俗等等,后者则是狭义的,指的是政府对于某些行为的容许,即便这些行为与其政策可能有所冲突。
二,基本论证在第八章《结论》中,可以理出作者的论述思路——也是他所理解的那些思想家的论证思路:
前提:基督在《新约》中已经赋予良心以自由。只有上帝才是良心之主。
(证据诸如:罗马书14:4 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
雅各书4:12 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你是谁,竟敢论断别人呢?
加拉太书5:1 基督**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
结论:除了上帝之外,其他的个人和政府机构不能限制个人的良心自由。
推论:(1)国家无权干涉个人的良心自由。
(2)个人对于国家、政府、教会的服从,乃是因为内心有圣神命令号召他们去服从;如果这些机构越权,个人的良心可以予以拒绝。
(3)[殖民地宪法]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解敬拜权能的上帝,所有人都不得受强制,(部分州)也不能因此而在身体上、自由上、财产上受到侵害。
在推论(3)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良心自由渐渐变成了宗教自由(在承认上帝存在的前提之下)。[实际上,推论(1)是作者的结论,但是我认为略显跳跃。此外,良心的自由和良心的自主,之间还是需要再进一步交代一下的。)
三,历史沿革作者区分了几个不同的时段,大体上来说分为两个,一个是从伊丽莎白时代起的英国,二是美国殖民地建立时期到第一修正案。作者注意到了不同时代对于容忍问题的影响,每一章都介绍了相应的历史背景。从中不难看出,在美国和英国,良心自由的含义、侧重点都是不同的:英国的争论的起因在于英国国教和天主教的抗衡所致,大多数的论证,落在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而殖民地的宗教宽容则并非如此,它更像是从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以及清教神学中拔地而起,没有历史的包袱,没有王权、议会和教廷的冲突,注重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但是,如此对比仅仅是在材料中体现,作者本身对此并没有给出更进一步的*探讨,至少在我看来,英美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是值得再花一些笔墨分析,这种重点转移虽然不难理解,然而从读者的角度来说,我希望作者能够拿出一些更为详尽的、有明确立场的探讨(而不是靠读者来替作者把没说清楚的部分补充出来)。退一步而言,按照原书的题目 The History of A Purtian Idea来看,良心自由这个观念虽然贯穿全书,但是沿革的脉络不甚清晰,不免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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